宁波首例住房公积金贷款“断供”案审结

蛔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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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昨天,宁波首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起诉业主不履行贷款还款义务案件在北仑法院审结。他们支付了首付款后,于4月初在宁波市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了借款手续,将该套房产抵押给中心。6月底,张某因拖欠大笔信用卡债务离家出走。庭审时,邹某出庭,张某依然下落不明。北仑法院审理认为,邹某、张某作为借款人,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本息,现已构成违约,且二人发生了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事项,因此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另外,二人将房产抵押用以对借款提供担保,中心有权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昨天,宁波首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起诉业主不履行贷款还款义务案件在北仑法院审结。
邹某和张某是夫妻,几年前曾购买一套房子作为婚房,之后因债务问题,卖掉了房产。今年初,因儿子读书问题,夫妻二人决定筹集资金再次购买房产。他们支付了首付款后,于4月初在宁波市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了借款手续,将该套房产抵押给中心。
之后,二人与中心及案件第三人某银行签订了,约定,中心委托银行向夫妻二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借款金额近四十万元,借款期限为18年,并约定了借款用途、利息等内容。
同日,借款发放。然而,才开始归还贷款就出现了变故。6月底,张某因拖欠大笔信用卡债务离家出走。7月,邹某无力偿还贷款。中心认为夫妻二人财务状况恶化,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本息,并要求对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中心提供担保,要求冻结夫妻俩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庭审时,邹某出庭,张某依然下落不明。北仑法院审理认为,邹某、张某作为借款人,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本息,现已构成违约,且二人发生了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事项,因此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另外,二人将房产抵押用以对借款提供担保,中心有权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中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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