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保局详解《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loc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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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已于10月30日在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黄险峰介绍,在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方面,新条例作出了几个调整: 增加了病残津贴的项目。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此外,用人单位在每月向社保机构申报职工工资总额的同时,须按月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职工通报。

“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养老保险历史欠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也可申请补缴……”已于10月30日在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市社会保险和基金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条例的主要调整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单位缴费比例调为13%
在新条例中,养老保险缴费有两方面作出调整:一是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解释:“根据国家政策,参保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单位缴费部分要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2%转移资金,同时我市需按缴费总额的0.9%向广东省上缴调剂金。” 二是在最低缴费基数方面,取消了深圳户籍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规定,即无论深圳户籍或非深圳户籍职工,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但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可申请重算 “新条例对市外的缴费年限的转移接续作出规定,不管是调工调干、积分入户、购房入户、夫妻分居随迁入户或是户籍未迁入深圳但在深圳就业的人员,其在市外参保年限可以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
黄险峰介绍,参保人在市外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符合规定的可以与深圳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出台后,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重新核定待遇。“由于我们的养老保险新条例即将实施,与国家的法规有点滞后。这部分人员目前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是没有把内地的缴费年限算进去的这部分参保人跟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后,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黄险峰解释。
非深户参保人可“延缴延退”
按照新条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在深圳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深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黄险峰介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深圳户籍的深圳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深圳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深圳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如果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以以深圳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对于省内的养老关系转移人员,以最后参保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受10年缴费年限限制。” 按广东省的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深圳的参保人,其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按深圳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未满十年,按广东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据黄险峰介绍,在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方面,新条例作出了几个调整: 增加了病残津贴的项目。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
。 修改了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参加深圳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嘱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未足额缴费,用人单位要缴滞纳金 新条例加重了对企业少缴、不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罚力度。
据介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此外,用人单位在每月向社保机构申报职工工资总额的同时,须按月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职工通报。社保机构也将定期向参保人邮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参保人也可与社保机构约定,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养老保险历史欠费,可申请补缴
旧条例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新条例则突破了2年的界限。根据规定,2013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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