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争议案例,保险案例点评分析

司马素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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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17年5月,李某驾车突遇暴雨,汽车在行进中发动机进水突然熄火,随即李某向保险公司报告。后李某将投保的小型汽车送修,因发动机进水造成损失支出修理费3万元。本案争议焦点为发动机进水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对免责条款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保险公司应对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李某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由于投保人李某已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汽车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保险特别条款对投保人李某有约束力,即保险公司对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保险对于我们而言,是撑起的一把“保护伞”,帮助我们抵御相应的风险。但是保险作为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产品,里面的“门道”可不少,一不小心我们就会花冤枉钱。那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保险相关知识,小编今天将分享一个汽车保险理赔的案例,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既然是案例,那么我们就需要首先来看此案例的发展经过是怎么样的:2016年10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购买的小型汽车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2017年5月,李某驾车突遇暴雨,汽车在行进中发动机进水突然熄火,随即李某向保险公司报告。后李某将投保的小型汽车送修,因发动机进水造成损失支出修理费3万元。投保汽车发动机因进水产生的维修费用,该由谁承担产生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发动机进水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李某虽在投保单上签字,但并不代表其已见过保险条款,更不能证明保险人已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对免责条款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保险公司应对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李某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由于投保人李某已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汽车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保险特别条款对投保人李某有约束力,即保险公司对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小编认为如果投保人李某已在投保声明处签字,且李某没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视为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且发动机损坏因发动机进水引起的保险条款应为有效条款。在保险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前提下,专用条款的效力应优先于一般条款。因此,对于暴雨造成的发动机进水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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